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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,1 月 19 日,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 2022 年度涉民生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十例,涉及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案,诈骗案,贪污、受贿案等。

此前,被告人应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包装材料及生产原料,生产添加了西布曲明成分的两款减肥药,并销售给被告人陈某某、刘某等人。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明知上述减肥药中含有毒、有害非食品原料,仍然购买并销售给他人。

邗江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应某某在生产、销售的减肥药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,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,其行为已构成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。被告人陈某某等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减肥药,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犯罪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判处被告人应建红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六个月不等刑罚,并处罚金。同时判令被告人应某某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 940 万余元。宣判后,被告人应某某不服提出上诉,扬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" 民以食为天,食以安为先。"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。国家明令禁止生产、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,本案被告人打着 " 强效瘦身 " 的口号,在生产、销售的减肥胶囊中添加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,严重危害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,构成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。本案不仅判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,还判决承担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,充分发挥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遏制作用,是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 " 四个最严 " 要求,切实维护民生福祉的生动实践。

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,扬州法院始终把实现好、维护好、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,坚持司法为民、公正司法,充分发挥审判职责,积极延伸司法职能,持续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,让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成色更足、幸福感更可持续、安全感更有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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